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枝江市委员会
首 页 政协简介 政协要闻 提案工作 会议专题 调研视察 规章制度 委员专栏
首页> 规章制度
政协枝江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日期:2018-02-26 15:21:30 信息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政协枝江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置以下七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和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民族宗教社会法制委员会
文史资料委员会
委员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在市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按照“五体一位”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助推我市加快转型发展、绿色发展、跨越发展,争当“五个示范”、奋力夺取“三大目标”全面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根据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议题和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七条 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举措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项民主监督、监督性视察和调研、建议、报告等形式,深入开展民主监督。
第八条 围绕枝江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协商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中共枝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协商议政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加强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一般由10人左右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专委会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从市政协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专门委员会人选安排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承办,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研究,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调整或增补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会议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调整或增补可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界别和界别活动(联)组,建立健全联系相关界别委员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向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委员工作委员会协调其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参加该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市政协全体会议精神、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协商工作计划,结合本专门委员会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需综合协调的事项,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调研报告和重要文稿,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经分管本专门委员会的副主席审核后,由市政协主席签发。凡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由秘书长和分管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副主席审核,由市政协主席签发。重大事项或建议案,应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重要共性问题。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市级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根据需要邀请他们参与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或开展联合调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注重发挥界别和界别活动(联)组作用,组织界别视察、界别调研、界别发言、界别提案和界别协商等活动,协商所联系的界别活动(联)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健全委员联系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在枝的省、宜昌市政协委员、往届枝江市政协委员和非委员中的专家、学者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枝江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纵向、横向联系,争取上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适时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密切与县、市、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研究共性问题,联合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要厉行节约、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通则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上一篇 】 【 下一篇 】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2001-2010 zjzx.zhijia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枝江政协 版权所有
鄂ICP备09017499号 建议使用 IE6.0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主办单位:枝江政协 承办单位:枝江市政府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