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枝江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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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8-02-26 15:21:09 信息来源: 字号:[ ]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枝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助推我市加快转型发展、绿色发展、跨越发展,争当“五个示范”、奋力夺取“三大目标”全面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枝江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枝江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枝江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枝江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协商决定下一届政协枝江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数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委员会所作的决议;
(四)执行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枝江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或重要建议;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以及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或授权主席会议对参加政协枝江市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分事项:
(十)领导各镇(街道)活动组和界别活动(联)组政协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枝江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精神;
(二)审议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协商讨论枝江市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听取中共枝江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枝江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中共枝江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邀请部分在枝的省、宜昌市政协委员,有关枝江市政协委员,各镇(街道)活动组、界别活动(联)组负责人,参加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应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常务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会议以及参观考察等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专门委员会、团体、界别、常务委员、应邀列席人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大会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会议成果以综合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多种形式报送中共枝江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议政性常委会议期间,可举办专题学习报告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会议的出席情况要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
第二十条 专题协商会不定期举行;根据议题需要,请有关的常务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邀请中共枝江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士出席。
第二十一条 专题协商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主席和有关副主席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题协商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专题协商会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由相关专委会承担专题协商会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章 文件与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签发,以政协枝江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报送中共枝江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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